金融机构在明知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时,应当认定借款关系仅存在于金融机构和实际借款人之间

2023-12-11 17:04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基本案情

盛海公司为向敦银村镇银行贷款,遂请求李某、郑某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与敦银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盛海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质押和保证,贷款发放后,由盛海公司使用,敦银村镇银行对此均明确知晓。后因该贷款未获清偿,敦银村镇银行遂起诉要求李某、郑某和盛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敦银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为盛海公司,而非李某和郑某,且其与盛海公司已实际履行该借款合同,故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盛海公司和敦银村镇银行,对李某和郑某不具有拘束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盛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敦银村镇银行对李某和郑某的诉讼请求。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一方主体,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更应当知晓和遵守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在发放贷款时尽严格审查、审慎经营的义务,在明知借款人为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借款关系仅存在于金融机构和实际借款人之间,而不能要求被借名主体承担还款责任。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