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虽因故导致房屋买卖未能实际履行,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涉案房源,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

2023-12-11 17:17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基本案情

20214月初,岑某有意在启东市汇龙镇购买一处商品房。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岑某的需求,积极向其推介合适的房源,并带领其看房,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了某小区一套房屋。

45日,卖方赵某作为甲方、买方岑某作为乙方、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189万元。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乙方支付成交价的1%作为丙方达成本协议而进行的工作报酬,丙方有权从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时约定,甲乙双方或者单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产权不能过户或者买卖未能成交则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如丙方违约给甲乙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丙方如数赔偿。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支付丙方工作报酬的,则需各另付丙方违约金1万元。

协议签订后,岑某一直未有音讯,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岑某及其妻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首付款及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但岑某仅回复称“不是毁约,只是家里有事急用钱,买房钱拿不出来了”等。此后,岑某对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并将中介微信拉黑。中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29万元。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岑某因购房所需而至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岑某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岑某看房了解房屋概况。在此基础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该协议虽因故导致房屋买卖未能实际履行,但中介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房源,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但鉴于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减少了中介公司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酌定被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酌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计5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岑某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合计1.3万元。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