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合伙人应补偿受伤合伙人

2023-12-11 17:22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二、基本案情

刘景雄与张光荣系多年好友,二人同为木工,经常一起外出干活。有时,二人中一方在遇到合适的工作时,会邀请对方一同前往,对于劳动所得报酬,二人一般平分。

20219月,王忠华为搭建副业用房找到刘景雄,并要求刘景雄另找一人一起完成。后刘景雄找到了张光荣,二人一起到王忠华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忠华指示张光荣搭建横梁,并为其提供了一根之前建房用剩下的木椽,但该木椽较为陈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张光荣在未佩戴安全绳、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钉该旧木椽,因木椽突然断裂致其从3.5米高处跌落。

事发后,张光荣被送至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骨折,并进行全脾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治疗好转后,经司法鉴定,张光荣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光荣向法院起诉刘景雄及王忠华。

庭审中,刘景雄抗辩称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忠华则抗辩事发前其已经提醒张光荣注意安全,但其未系安全带进行施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身体损害,其他合伙成员对该合伙成员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但该合伙成员是在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受益人,应当对造成该合伙成员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景雄与张光荣共同承接案涉工程,构成合伙关系。张光荣从事木工多年,其应明知在三、四米高处施工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在施工作业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忠华将搭建副业用房工程交由刘景雄、张光荣负责,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但其作为定作人在指示张光荣搭建横梁时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木椽,因该木椽断裂导致张光荣跌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认张光荣的损失自负60%,王忠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景雄承担20%补偿责任。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