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何某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转账还款时,误将2万元转给了宋某。何某发现微信转账转错人后,经多方联系请求宋某退还2万元,均遭到宋某拒绝。何某催讨未果,遂将宋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宋某辩称,微信账号收到的2万元是何某偿还曾经向其借的3.8万元中的部分还款,目前还没有还完所有的借款。但直至庭审终结前,宋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曾借款给何某3.8万元的事实。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何某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误将2万元转账给被告。而被告宋某无任何法律根据取得何某微信转账的这笔钱,故何某诉请宋某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何某2万元。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