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在墓碑上署名的行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4-03-14 09:16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二、基本案情

毛思仁(已去世)与被告何敏霞系配偶,两人育有两子毛明哲(已去世)、毛明权及三女毛锦雯、被告毛婉雯、被告毛湘雯,毛明权配偶为原告张秀英,毛锦雯配偶为傅文兴。上世纪90年代,毛思仁、何敏霞在上海市松鹤墓园购置墓穴。2013年,毛思仁、何敏霞位于上海市松鹤墓园的墓穴重建施工,墓碑上刻有毛思仁、何敏霞及其子女、媳妇、女婿、孙辈名字。2018年4月某日,毛婉雯录制视频显示,何敏霞说,要把坟墓上张秀英的名字去掉。之后,毛湘雯之子驾车搭载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到上海市松鹤墓园,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进入墓园内的墓穴处,毛湘雯录制视频显示,何敏霞说今天来把她(张秀英)的名字弄掉拉倒,视频中何敏霞持钳子在墓碑上张秀英的名字处敲击十余秒钟,未见明显破坏痕迹。之后墓穴上张秀英的名字被凿去。2019年2月春节期间,毛锦雯、毛婉雯两家人吃饭,期间毛婉雯说及墓碑上张秀英的名字被去掉了。之后毛明权及其家人得知此事。何敏霞几次对毛明权、毛锦雯说墓碑上的名字是她们二人(毛婉雯、毛湘雯)敲的,我(何敏霞)没有力气敲的。毛湘雯几次对毛明权说妈妈(何敏霞)动手敲的,后来发现敲不掉,婉雯和我(毛湘雯)动手了。毛明权、毛锦雯均录制视频。2019年3月6日,毛婉雯、毛湘雯在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方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均陈述2018年4月的一天,两人应母亲何敏霞的要求,带何敏霞到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父亲的墓地并携带工具,两人亲眼见母亲把墓碑上张秀英的名字用凿子凿掉。

张秀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停止侵权行为,对墓碑上张秀英的姓名恢复原状,并负担重新制作墓碑的费用;2.判令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向张秀英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共同赔偿张秀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毛婉雯、毛湘雯辩称,2018年4月的某日,被告毛湘雯的儿子开车送三被告前往上海市某墓园,而后三被告进入墓园,在墓园内被告何敏霞单独将墓碑上的名字用铁器凿去。两被告不是侵权人,故要求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敏霞辩称,事发当天,被告毛婉雯、毛湘雯说要带我去墓园看看,我同意了。到了墓地后,我在边上看看其他人的墓地,回来时看见两被告在叮叮咚咚地敲。墓碑上的名字不是我凿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三、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还暗含着亲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可,是当事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墓碑上的名字被毁坏,影响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祭祀、追思,实质上侵害了名字被毁坏之人的人格权益。故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毛思仁、何敏霞坐落于上海市松鹤墓园的坟墓经购置、重建,其墓碑上刻有张秀英的名字,是家人对张秀英作为毛思仁、何敏霞的儿媳妇的认可,也符合公序良俗。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毛婉雯、毛湘雯、何敏霞三人到墓地后,墓碑上张秀英的名字被凿去。嗣后,具体由谁凿去,三人说法不一。在墓地处录制的视频显示,何敏霞持工具凿击张秀英的名字,但视频中未见张秀英的名字被明显破坏,故该视频不足以证实侵权行为仅由何敏霞一人独自实施。结合事发时、事发后何敏霞关于要凿去张秀英名字、毛湘雯关于两人帮助何敏霞凿去名字的第一时间的说法,并考虑到何敏霞的年事已高难以独自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侵权行为起意于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共同帮助实施具有高度盖然性。当事人之后的相反陈述可信度相对较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张秀英因三人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三人应负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1、毛婉雯、毛湘雯、何敏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坐落于上海市松鹤墓园处毛思仁、何敏霞墓碑上张秀英的姓名恢复原状,并连带负担相应费用;2、毛婉雯、毛湘雯、何敏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秀英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毛婉雯、毛湘雯、何敏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秀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对墓碑上张秀英名字被凿去负有责任并已构成侵权,遂根据在案事实判决支持张秀英要求何敏霞、毛婉雯、毛湘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求,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毛婉雯、毛湘雯对此不服,坚持认为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一审所确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承担责任有违事实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及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毛婉雯、毛湘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刘子菁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