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基本案情
张某来到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解除张某、赵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赵某声称其不认识张某,案涉车辆实际购车人是案外人刘某。证人刘某称案涉车辆实际由自己购买,也是自己全程与赵某协商购车内容,但是自己不太会写字,在与赵某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都是由自己的员工张某代写,并在买方签字处签署了张某姓名。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车辆转让协议书》中签订的双方虽然为张某与赵某,但是实际的购车主体为刘某,刘某为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相关权利主张应由刘某主张,张某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供稿:穆婉梅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