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基本案情
二原告之子吴某某(2001年2月出生)与王某系同村邻居、好友。2021年8月6日中午,二人相约到镇上玩耍,中途改变主意一起前往汉江边码头浅水水域游泳。同在此游泳的有吴某某的朋友彭某,另还有三个陌生人。14时50分许,彭某溺水呼救,吴某某施救时反被彭某拉住按入水中,王某呼叫三个陌生人参与施救,均未成功。王某称联系不上吴某某的家人,三个陌生人商量后一起去当地派出所报警,让王某留在原地等候。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王某已自行离开。王某将吴某某的电动车驾停在镇上某网吧门前后自行回家,未告知任何人吴某某溺亡的事情。次日,二原告向王某询问吴某某的去向,王某仍未告知事实。二原告到派出所报案时,才得知儿子已溺水身亡。尔后,吴某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二原告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吴某某的溺亡承担责任。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并未邀约吴某某游泳,不是活动的组织者,吴某某遇到危险时,王某作为活动参与者,呼喊附近的人施救并向吴某某抛掷了救生圈,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吴某某溺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对二原告要求王某对吴某某溺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对吴某某溺亡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在事故发生后,作为一同出行的伙伴,且无其他人认识吴某某和其近亲属的情形时,王某有义务及时告知二原告吴某某溺亡的事实,以利二原告及时搜寻遗体、进行安葬。但王某却选择回避、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吴某某的遗体在水中长时间浸泡后严重变形,以致无法进行美化,其行为造成了遗体的损害,也给二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情感伤害。王某的该行为具有过错,也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对二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王某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综合考量王某的经济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利益和道德框架内。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范自身不足的功效,认定违反公序良俗更多的是道德评价。本案中,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二原告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通过裁判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诚实友善的良好公民。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