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窝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自主开发了一款名为“窝友之家”APP软件,在应用平台简介称“大众旅行露营分享类软件”。被告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名为“原景露营地”APP软件,同样提供旅游服务,且该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窝友之家”APP相同的景点照片及评论,且均由同一用户同一时间上传发布。原告主张被告APP抄袭原告APP板块设计、编排,并窃取原告用户上传数据信息,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62920元。
三、以案说法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当今社会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得到空前的发展与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法合规运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而收集、整理的信息数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系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从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将他人数据窃取挪为自用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和及时制止,为妥善处理同类案件、维护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提供参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的APP属同类软件,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原告APP中的用户信息及用户上传的图片、评论等信息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明显不符常情常理,被告未能合理解释,故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供稿:张若愚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