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基本案情
小芝系一名网红达人,热爱古风汉服,经常在某视频网站发布古风汉服照片和视频,粉丝人数40余万,在圈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海A公司是一款“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支付一定会员费,即可使用该APP中的全部“换脸”视频模板。2022年6月,小芝发现A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上传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用户利用该APP制作完成的古风造型视频,还可以保存并分享到其他网络平台。小芝认为,A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视频作为视频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刊登道歉声明。自己运营的“AI换脸”APP确实使用了小芝的视频,但一个月内即下架,使用时间短、次数少,不同意赔偿损失。
三、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小芝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A公司未经小芝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小芝肖像的视频,已经侵犯了小芝的肖像权。结合小芝知名度、A公司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对小芝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在其运营的“AI换脸”APP首页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小芝经济损失。
“AI换脸”技术是机器学习过程和能力的一种革新,技术本身中立,然其滥用的行为却往往挑战着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不管是个人娱乐性质的恶搞,还是商业性的营销,滥用“AI换脸”技术操作比比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肖像并不仅仅指人的面部特征,戴着口罩的脸、侧影、形体动作等等,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都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同时,《民法典》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AI换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扫街”“街拍”。
供稿:穆婉梅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