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2025-01-08 17:47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基本案情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小区微信群内,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发布言论,称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龚某提出反诉,称高某在涉案微信群中以“歇斯底里”“脑子清出一点”“嚣张跋扈”“素质真心差”等词语损害龚某名誉权,请求判令高某道歉在群里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三、以案说法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所发布的陈述或者传递的信息存在侮辱诽谤的言辞;2、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3、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4、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本案中,被告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王某某、高某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等言论,很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二原告之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涉案微信群中成员达近百余人,影响较大,会导致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二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反诉被告高某在微信群针对龚某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其人格权的问题,应当结合言论发表原因、目的、方式、有无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高某发表上述言论的目的,系要求龚某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在阻止无效后作了“素质差”的负面评价。高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均为泛泛而谈,缺乏明确的侵权内容和具体的指向,不足以导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致龚某人格受贬损。且龚某自己提供证据,显示其就担任志愿者征求群内意见时,并无其他业主提出负面评价,间接证明其社会评价未因高某言论降低,其反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成员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内,发表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致,道歉的内容、时间应当符合消除影响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被告龚某赔礼道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书面道歉的范围应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龚某在涉案的两个微信群里发表了侵害原告的言论,故二人要求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合情合理。

供稿:穆婉梅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