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基本案情
赵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程某因资金需要向赵某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程某向赵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后,程某又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约定3年内付清。然而,程某并未按约定还款。2024年8月14日,赵某将程某诉至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借款。程某在庭审中提出抗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赵某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显示是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已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3年内还清,赵某起诉时也已超过了3年。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以案说法
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3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
原告赵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而,原告赵某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程某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程某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疏于维护、怠于主张的人。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案例。法官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准确界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该案例不仅展示了诉讼时效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也提醒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务必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同时,该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供稿:韩晓宇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