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24-05-06 12:04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1号房屋业主。被告发艺店告系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2号房屋使用人,被告王某系该发艺店经营人,该房屋用途为商服用地/商服。原告与二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另查明,案涉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1号的阳台原系开放式,原建筑楼体阳台处存在内、外两道墙体,原告阳台墙体系内侧墙体,发艺店悬挂牌匾的墙体系外侧墙体。现原告已将其阳台封闭并扩至外侧墙体处。原告以二被告将牌匾安装其阳台外墙对其影响其安装空调和进行外墙保温为由要求二被告拆除牌匾,双方就上述内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本案案涉纠纷源于原告认为二被告的牌匾悬挂于其所有的房屋阳台外墙对其造成影响所引起的,但经查,被告悬挂牌匾处的墙体并不是原告房屋阳台的原始墙体,而是原告私自将其阳台原有墙体拆除后外扩所致,二被告并未将牌匾悬挂于原告房屋阳台外墙,且建筑物外墙应系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后原审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上诉人认为二被上诉人的牌匾悬挂于其所有的房屋阳台外墙对其造成影响,但经审查房屋图纸及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阳台原系开放式,原建筑楼体阳台处存在内、外两道墙体,上诉人阳台墙体系内侧墙体,被上诉人悬挂牌匾的墙体系外侧墙体。现上诉人已将其阳台封闭并扩至外侧墙体处。被上诉人悬挂的牌匾与周围其他商户的牌匾并无太大区别,上诉人家的空调外机原安装于被上诉人牌匾上方,现在其坚持在被上诉人悬挂牌匾处安装空调外机不利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的生产、生活。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供稿:刘心如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