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基本案情
周老太年过七旬,膝下独子因交通事故英年早逝,儿子过世后,周老太与儿媳、孙女获赔75万余元。经商议后,周老太与儿媳用赔偿款为孙女购买房屋,为了解决晚年养老问题,三人签订《养老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孙女所有,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然而,周老太与儿媳、孙女共同生活中,逐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担心儿媳、孙女不履行《养老协议》老人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确认自身在房屋中的居住权并要求孙女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以案说法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本案以调解结案。儿媳、孙女均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并承诺将赡养老人至终老。据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为老人明确了居住权,老人在孙女的配合下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本案焦点:《民法典》施行前约定的居住权,能否直接进行确权登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对居住权作了详细规定,允许民众以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物权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若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取得他人住宅居住的权利,在《民法典》实施后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本案中,考虑到房子关系到失独老年人的晚年安居问题,且老人与儿媳、孙女签订的《养老协议》中确实约定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就周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居住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由其孙女配合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