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023-12-11 17:19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基本案情

吕先生是某房产公司的老客户。20217月,该公司在小程序中开展了“推荐成交享佣金”活动,参与者只要推荐新客户购买该公司商铺即可享受成交总价2%的佣金。在销售的介绍下,吕先生在小程序上进行注册,参与了该活动,并成功推荐好友购买了总价值240万元的商铺。交易完成后,该公司却拒付吕先生佣金,无奈之下吕先生起诉至法院。房产公司负责人答辩认为,吕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吕先生无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即便可以主张,活动协议中写明了房产公司有权对推荐人资格进行“二次判定”。吕先生是老客户,不符合此次活动参与对象的条件,不能享受所承诺的佣金。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外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体资格、佣金比例、活动期限等,内容具体明确;且宣传单中明确写有“推荐成交即享丰厚奖励——成交总价的2%(税前)”等内容。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于内容具体明确,且包含有“即刻”“即享”等结果导向性词语的广告宣传,应当认定为要约。吕先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推荐了新客户购买商铺,系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吕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房产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房产公司对外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和注册及协议,均未对活动主体是否是老客户进行限制约定,仅对被推荐客户进行了约定,因此房产公司以吕先生系老客户为由不予支付佣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房产公司向吕先生支付全额佣金4.8万元。

遇到此类房产公司拒付佣金的情况,当事人维权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在没有签订中介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开发商宣传、促销所使用的广告单、活动说明等,以便法院对是否构成要约进行认定;其次,当事人在完成推介行为后,应当主动保留交易成功的相关证据,如被推荐人支付购房款的收据、交易现场照片、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最后,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作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等,保护自身权利。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