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二、基本案情
2018年,某商业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租赁给乙方。双方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期、租金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事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乙方仍未按合同约定交还房屋的,应按合同终止时房屋日租金、日管理费之和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直至交还完成。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交接房屋,某文化传媒分公司随后进行装修。其间,因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保证金而未按约支付剩余租赁保证金、租金及管理费,某商业公司催讨未果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函告知于当日解除合同。
某商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2.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共同支付此前欠付的租金、管理费;3.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按照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管理费标准的违约金;5.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某商业公司已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对外招租,所以对扩大损失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不认可。
三、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商业公司是否负有在合同解除后及时收回系争房屋的减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条主要涉及减损规则的规定。这一规定强调了在合同关系中,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同时也保护了违约方不因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的不合理扩大。这一规则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具体到本案,承租人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某商业公司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合同解除时,系争房屋的装修尚未完工,且某商业公司自2019年1月采取停电措施直至2019年11月。其间,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亦未实际占用系争房屋。某商业公司在发出解除函后即可自行收回房屋,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为防止损失扩大,某商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收回房屋,实现资源充分流转利用。同时,某商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主张长达10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可能存在追求高额对价的利益驱动。故法院判定系争房屋的空关损失系某商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产生的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
供稿:赵烨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