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财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2023-12-11 16:39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基本案情

张老与辛老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儿子张某强、二儿子张某平和女儿张某珍。201912月,张老与辛老向张某强、张某平各赠与款项32000元。2020年,近八旬的张老两次因病住院治疗,但受赠的两个儿子既未前来看望、照顾,也未为老人支付医疗费。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张某强、张某平的赠与。

大儿子张某强同意返还父母赠与的款项。小儿子张某平辩称,自己没有对父母不闻不问,也没有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也正因为有经济能力才从积蓄中拿出一部分赠与两个儿子。但张某平并未举证证明其对父母已经尽到赡养义务。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未获赠与,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张某强、张某平二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反而针对医疗费的给付与张老对簿公堂,且两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对张老及辛老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张老及辛老有权撤销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赠与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张老和辛老对两儿子的赠与,张某强、张某平分别向张老及辛老返还其接受赠与的32000元。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而赡养老人本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尤其是父母竭尽所能,给子女予支持,而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却不闻不问,极大地伤了老人的心。这不仅是道义不容,法律也不容许。《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对提倡敬老爱老,让老人老有所养有积极意义。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