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案情
安迈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由文化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华商公司、赵某、徐某、谷某、刘某、冯某、项某作为反担保人,为文化公司提供反担保,各反担保人对外未约定保证份额,对内未约定分担比例。还款期限届满后,华商公司将300万元转至文化公司银行账户,后文化公司将该笔款项转至安迈公司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现华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安迈公司、赵某、徐某偿还代偿款300万元。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华商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在反担保范围内代保证人文化公司为债务人安迈公司的贷款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责任。华商公司代偿后,有权就代偿部分向安迈公司追偿。赵某、徐某作为反担保人之一,各自应就华商公司所主张款项的七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安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商公司偿还代偿款300万元;安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商公司支付利息(以300万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赵某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款项的七分之一份额向华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款项的七分之一份额向华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华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驳回华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