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基本案情
王某承租赵某位于市区的商业网点房一处,承租期间欲对外转租。某培训机构因业务需要急需租赁网点房,其负责人曹某经介绍认识承租人王某的配偶,双方商定转让费等事宜后,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曹某就开始投入资金装修房屋。装修过程中,赵某的代理人告知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议定的租金数额,需提高租金才能签合同。曹某虽然停止装修但仍支出数万元装修费。为此,某培训学校起诉王某等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等费用。
三、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转租书面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驳回了某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该培训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王某等当场向培训机构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补偿,纠纷化解。
房屋租赁实践中,转租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必然涉及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以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保护。对次承租人来说,为防范法律风险,应当高度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认承租人是否有对外转租的权限,如没有则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二是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因为从承租人处转租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再没有书面转租合同风险就更大。
供稿:李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