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邓某系同事关系,双方均供职于某品牌家居公司,2022年8月,周某晚上加班后准备回家,在搭乘电梯时碰见邓某,邓某见只有他们二人便心生歹念,将周某拉至公司走廊处强行对其采取拥抱、亲吻等方式进行猥亵,周某激烈反抗后报案,公安局对邓某实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事情发生后,邓某仍在原单位上班,周某却长期失眠、焦虑,经医院确诊患上轻度抑郁症,不得不离开已工作5年的工作岗位到医院治疗。周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和医疗费。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虽然受到了治安处罚,但此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邓某的性骚扰行为构成对周某的民事侵权,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释法析理,对邓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诚恳向周某书面道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合计18000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并及时履行。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民法典新增的明确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本案中,邓某对周某实施性骚扰,致使周某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并患上轻度抑郁症,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周某要求邓某承担性骚扰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该案的审理为维护妇女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激励性骚扰受害者遇到不法侵犯时要敢于发声,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