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基本案情
顾某某应朋友邀请,前往某商场的一家餐厅用餐。期间,顾某某与一名女性朋友和一名小孩相邻而坐。而此时正在取材的商场宣传团队却将三人共同用餐的画面拍摄下来,作为配图发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上,并配以标题“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事后,顾某某的朋友阅读到该文章立即转发给顾某某,顾某某这才得知此事。为此,顾某某前往该商场,要求商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某某遂诉至法院。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商场擅自拍摄顾某某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并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该照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让认识顾某某的人误以为顾某某组建新家庭,对其社会形象及评价造成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精神伤害。同时,该商场也未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场在市级报纸上发布向顾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向顾某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公民个人肖像受到法律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个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五种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传统的侵犯肖像权的使用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明星的照片介绍产品,让公众误以为明星为其产品代言,是比较明显的商业行为。本案中,商场的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因此,商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者文字时,务必依法审核,谨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