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盗用对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3-12-11 10:02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二、基本案情

张某是城区A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多年前丢失过一张自己的身份证,2022年初,公司全面清查员工在第三方任职或经商情况。经清查发现,张某在B公司担任总经理,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竟赫然写着“张某,总经理”!张某称自己一直在A公司工作,从未听说过B公司,更别说到B公司兼职。由于A公司为国企,严禁员工在外兼职,前述情况给其造成恶劣影响。张某匆忙找到B公司注册地时,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他百般无奈之下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B公司冒用张某姓名,侵犯张某姓名权;2、责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登记,消除不利影响。审理查明:B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资料、公司章程等显示: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企业营销策划等,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张某举证证明B公司在登记中冒用其姓名登记总经理职务,这一行为未经张某允许,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并给张某现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张某要求停止侵害、撤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B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张某的姓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工商部门注销张某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个人享有姓名权,自己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未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盗用、冒用,否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