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

2023-12-11 10:03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在某商业街1层经营理发店,被告乐某在其相邻商铺经营宠物店。2021年9月、10月期间,因被告宠物店的狗在理发店门口大小便问题,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21年10月27日被告乐某在其创建并管理的上百人的宠物交流群内发布原告吴某手持工具驱赶狗的视频,并发布“其有严重虐杀宠物的倾向、可以曝光网暴这类人、据说在店内对无知女顾客约炮骗炮、美团上所有好评都是他拿着顾客手机给自己好评”等指向原告吴某的内容。被告乐某发布上述内容时均有群员发表原告没教养等负面评论,并有群员将被告乐某发布的部分文字内容及视频转发至其它微信群。原告吴某得知后,被告乐某解散了该微信群。原告吴某认为被告乐某在微信群发布不属实的内容对其构成侮辱,故提起诉讼。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虽是虚拟的聊天平台,但群成员是实际存在的,微信群内人数众多,加之消息更易传播的特点,其影响程度并不亚于同规模现实的公共场所。被告乐某将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成员的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吴某及其经营的理发店的猜测和误解,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乐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吴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乐某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遵循文明、友善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亦应遵循相同原则。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人都是自媒体,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是自由的边界是道德,底线是法律。本案的处理提醒公众在使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和表达情绪时,应注意表达的方式和尺度,自觉以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自身言行,促使网络生态更清明、社会风气更清朗。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