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平静的生活因李某犯罪被打破,得知丈夫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王某已是不知所措,谁知不久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向她袭来,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并显然将影响结婚和生育,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