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3-12-17 11:42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基本案情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暂时没有过户。双方约定等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吴先生夫妇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均相继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之后的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吴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案涉房屋并发生诉讼,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同时,依据方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其被送去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均可推定他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霍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