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死者张某与被告高某系远房姨甥关系,被告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被告李某在农活上系互帮互助关系。2022年11月4日傍晚,死者张某电话联系高某询问其在何处并前往事发板房,王某干完活后回到板房,张某称要留下一起吃饭,王某遂安排高某外出买菜、买酒,高某购买了食材和一斤白酒。后被告高某、王某、李某与张某共同在该板房内吃饭、饮酒。期间,李某未饮酒;王某因患有心脏病安装了心脏支架,仅象征性地端起杯子抿了一点白酒;高某尝了一点白酒;张某用盛白酒的纸杯饮酒。后张某出现醉酒迹象,从凳子滑倒地面,三被告遂让其坐到墩子上,但张某仍滑倒,三被告又让其躺地面垫子上。后三被告认为应当由专业人员对张某进行施救,遂将张某抬上电动三轮车,拟将张某送到附近卫生室就医,但因张某处于醉酒状态,三被告未能成功。高某、王某便立即骑电动三轮车到一公里外的村卫生室求助,医生告知二人打针对醉酒没有用,应当拨打120求救,二人即时照做。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在场人员拨打110报警,到场警员调查取证后,告知张某近亲属:张某系饮酒后意外死亡,如果确定死亡原因需做尸检。张某的近亲属经商议后决定不做尸检,并将张某火化。后双方协议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张某酒后意外身亡的后果,张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高某等三人并未实际参与共同饮酒,亦无证据证明三人在席间对张某实施了过度劝酒、敬酒等不当行为,且三人对于张某醉酒一事尽到了合理的注意、救助义务,对张某酒后意外身亡的后果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生理危险情况,或是实施酒后驾驶、斗殴等危险行为,致其自身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对饮酒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存在强制劝酒、过度劝酒等不当行为,更会加重共饮人的过错程度,使其承担更多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