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致自己损害,应“自食恶果”

2023-12-17 17:08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本案情

小冯驾驶车辆出行,孙某突然从路边冲出,径直撞向车头,随后便血流不止、倒地不起,叫嚷着要求5千元赔偿,并声称不给钱就闹到小冯单位。小冯及时报警,并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录像作为证据。警方查明孙某系故意制造碰撞事故,小冯无须担责,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

三、以案说法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故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形,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有在先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先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完全是受害人自己故意的行为所致的。该故意使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全部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本案中,孙某明知正在行驶的汽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实施碰撞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碰瓷”分子经常不择手段制造事端,遇到可疑情况时,我们要保护现场、留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切莫选择“私了”,否则很容易会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