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财产损失赔偿额依《民法典》依1182条确定

2023-12-17 17:16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基本案情

黄某系著名影视演员。格调公司系以家私的产销、国内贸易、普通货运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10月22日,在名称为“格调家私”的微信公众号内载有题为《老腊肉黄某逆袭记》文章一篇。文章中写道“在我们的印象中,黄某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后附黄某九张照片,照片后载有文字内容“不仅人能成功逆袭,家具也能”,后附多张家具图片,文章尾部载有“格调”宣传图片,文章阅读数为874,点赞数为7。对于格调公司的宣传行为,黄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格调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涉诉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及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厘米×9.0厘米,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格调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0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微信公众号系对格调公司经营的家私产品的宣传推广。格调公司在涉诉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黄某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格调公司使用黄某照片未经过黄某同意,构成对黄某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格调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判决格调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成本1000元。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