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住建房造成人身损害,依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3-12-17 17:23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九十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本案情

梅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梅某某将其位于某村的房屋承包给刘某某修建,刘某某系承接建房工程的个体工匠,马某某系受刘某某雇请为其做工。马某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坠落将原告杨某某家的石棉瓦房砸破后连带水泥砖、石棉瓦等跌落至杨某某屋内,砸伤正在睡觉的杨某某。因此,原告杨某某将被告马某某、刘某某、梅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应承担三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第一,被告梅某某修建的房屋为两层以上,其将两层以上的房屋发包给刘某某修建,双方的关系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梅某某是该房屋修建项目的发包人,刘某某是项目承包人。第二,本案中,行为人侵害了杨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关于三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刘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马某某虽然是刘某某的雇员,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没有搭架子的情况下不规范操作从而坠落造成损害,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梅某某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某某修建,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判决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对杨某某的伤害由刘某某承担70%的责任,马某某承担15%的责任,梅某某承担15%的责任。

在农村建房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分摊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要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承包人与具体施工人构成雇佣关系,如施工人受伤或造成第三人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无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