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营业阶段的经营场所仍负安全保障义务

2023-12-17 17:25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基本案情

某公司经营的体育文化公园试营业,小张参加了公园内的免费攀岩活动,在从顶部下降时意外摔伤。随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小张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认为是由于保护绳太长才导致自己在下降过程中从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伤。

被告公司辩称,当前公园正处于试营业阶段,设备还在调试,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的提示,没有人员看守,没想到小张会擅自攀爬,故拒绝赔付。

三、以案说法

娱乐场所在试营业期间,经营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提醒参与人活动风险,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不规范、不恰当的行为,及时制止,防止造成人身损害。但本案中,小张的受伤不仅来自该公园的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张本人也存在一定过失。游玩者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或危险性较强的文体活动,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