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在校园内致人损害,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可免责

2023-12-17 17:26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高甲与原告王某在某学校内上体育课时,高甲无故将王某的门牙打掉。请求判令高甲、高乙、某学校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高甲、高乙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高甲无故将原告打伤的事实,不予认可,事实是被告在遭到原告拍打并追逐的过程中,原告王某自行撞掉门牙。事后被告已支付治疗费用4280元。被告某学校辩称:不是被告高甲无故打掉原告的门牙,是两个孩子在打闹时原告撞到篮球架磕掉的门牙,当时被告高甲承担了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甲均为被告某学校同班同学。在体育课预备时间,双方因玩笑、嬉闹,导致起哄追逐,被告高甲追逐原告王某,在追逐过程中,原告不慎碰到篮球架致门牙受伤,但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伤害事故系由被告高甲无故殴打所致。

三、以案说法

本案系同学之间在嬉笑、打闹、追逐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事发时,两名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预见性、判断力均不足。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即可免责,符合公平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