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本案情
李某饮酒后驾驶其单位某公司所有的面包车与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面包车未安全驾驶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的父母以李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故此事故给张某父母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由某公司所有,某公司对该车辆负有保管和注意义务。李某在驾驶车辆离开单位前已经有饮酒情节,其出行目的也为聚餐饮酒,某公司未能尽到对车辆审慎保管的注意义务,致使李某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张某父母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为30%。
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与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似,但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认定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对于这种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言,除一般情形外,还存在擅自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