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12-17 17:38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宝山南路经水口寺、水东路往东二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密宗川菜商铺路段时,与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小型轿车上乘客肖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申某、肖某无责任。另外,被告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盗窃所得,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黄某,且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申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黄某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944元;2.判令被告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他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所有人的意志完全背离。此时机动车所有人既无法完成实际的运行支配,也没有对机动车享有利益,盗窃者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以及运行利益享有者。本案吴某盗窃了黄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是吴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黄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盗抢时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必要时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而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此,本案原告诉请车辆维修费用,财保公司无需垫付。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