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3-12-17 17:20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14岁男孩姚肃敬花2798元,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2021年3月26日,姚肃敬违反学校规定,偷偷将手机带进学校。篮球训练时,姚肃敬把手机放在裤子口袋里,然后把裤子挂在篮球架上面,后发现手机不见了。2021年4月30日,姚肃敬在学校对面的奶茶店发现同龄同学盘钧宇手上拿的手机,很像他丢失的那部。为了查证,姚肃敬打电话给家长询问手机盒子上的序列号。经对照,发现这正是他遗失的手机姚肃敬立即上前理论,盘钧宇闻言,拿着手机跑走了。姚肃敬的家长向盘钧宇的班主任反映此事。班主任联系了盘钧宇父亲盘岩坚。而盘岩坚并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姚肃敬的家长只好向派出所报警,请求处理。2021年6月6日,盘岩坚才现身,称手机不见了。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并录了笔录。盘钧宇承诺两个星期内找回手机并归还,如果不能归还就原价赔偿。两个星期之后,手机依然没有找回,盘钧宇也没有赔钱给姚肃敬。姚肃敬诉至柳南区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丢失时的市场报价2000元。“我只同意赔偿1000元,因为姚肃敬在本次事件中也有责任。”盘岩坚辩解道,盘钧宇是2021年4月26日在校外拾得手机,5月30日将手机遗失。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物权权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盘钧宇在拾得他人手机后,面对所有权人的索取,没有主动返还;公安机关调解后,也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物,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且造成姚肃敬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盘钧宇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盘岩坚作为监护人,应以其言行对盘钧宇加以引导,培养儿子勇于担当、诚信友爱的道德品质,但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知悉该事实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不督促孩子归还手机,最终造成手机再度遗失。经司法机关调解后,盘岩坚也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返还手机或折价赔偿,一直推脱行事,给其子作出了不良示范,教育失当。姚肃敬诉请盘岩坚父子赔偿2000元,符合手机的市场价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盘钧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盘岩坚作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盘钧宇、盘岩坚共同赔偿姚肃敬损失2000元。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