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船舶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一名船员。被告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将他人打伤。用人单位在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船员进行追偿。法院判决认为,冲突的起因虽然是工作,但船员打人的行为完全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属于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于该行为造成的主要后果应当由船员承担;船舶公司对其员工疏于管理和教育,应当对该起打人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船员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六成责任。
三、以案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劳动者忠诚、勤勉履职,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资共赢,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比例的确定,应在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不宜过于加重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