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基本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运输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罐式货车装载的一甲胺发生泄漏,给当地鱼塘、农田造成污染。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当地村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诉讼中,运输公司抗辩称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由李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3万元。
三、以案说法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运输公司因第三人李某的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运输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运输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李某追偿。
因李某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某村民小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李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