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压电致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023-12-17 17:48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基本案情

周某某、敖某某系死者周甲的父母。20221月27日16时许,周甲与周某某等人在顶岸村顶岸一组王某家后面水池边钓鱼时,周甲因抛竿不慎触及上方10KV高压电线,经家属、村民和卫生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甲符合电击死亡的鉴定意见。2月6日,当地供电局与政府工作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勘查,高压线距离地面为5.1米。

三、以案说法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一样,适用的都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0条的规定,高度危险活动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本案即为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典型案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高压电界定为: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之所以以“1KV”为标准,主要就是考虑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即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要设置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显然,1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的电,已经对周围环境具有了高度险,因此属于高压电。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有当地供电局于本案事发地架设的10KV高压输电线,尽管线路的架设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具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与高压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构成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由于被害人周甲死亡地点位于高压输电线路下方,而死亡原因又确系电击死亡,结合其他旁证足以认定周甲确系钓鱼时因抛竿不慎触及供电局10KV高压输电线路被电击死亡,因此构成要件齐备,被告供电局作为事发地高压输电线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0条的规定,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两种情形。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应当是触电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故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侵权人不能免除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0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可以作为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减责事由。在本案中,被害人周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高压危险的常识与判断能力,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手持导电鱼竿垂钓,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境地,由于其手持鱼竿抛竿,触及高压电线是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因而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