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擅自闯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023-12-17 17:49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基本案情

某部队组织军事演习,在演习区域架设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并按规定发布告示,设立警示牌,在附近循环广播,提醒民众不要靠近。村民刘某出于好奇,夜间剪开铁丝网溜进演习区域捡弹壳,不料一枚哑弹突然爆炸,刘某受伤严重。刘某家属将该部队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被判败诉。

三、以案说法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通常与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相隔绝,若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部队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刘某对擅闯演习区域的违法性和危险性有充分认知,仍实施该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