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12-17 17:51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基本案情

20203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张乙在开荒地焚烧杂草时,将近邻刘某春家的木材引燃,后导致木材附近被告刘某家狗窝窝顶烧坏(四周钢筋焊制、顶部木质),窝内养的狗跑出,将原告张甲咬伤。当日,原告张甲前往医院住院诊治,诊断为:张甲右腕狗咬伤,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右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原告张甲认为,被告刘某家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乙放火烧荒,致使被告刘某家的狗从院中跑出咬伤原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36379.45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乙烧荒将被告刘某家的狗窝窝顶烧坏,导致养殖在窝内的狗跑出,咬伤原告张甲的事实清楚。在该起侵权纠纷中,原告张甲无过错;被告张乙私自烧荒,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被告刘某家饲养的狗遇火跑出咬伤原告的情形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是原告被狗咬伤的直接原因,应负该起侵权纠纷的主要责任(70%);被告刘某饲养烈性犬,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30%)。本案属二被告共同过错发生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案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0条的规定,张甲既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刘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张乙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张乙追偿。可见,动物饲养人刘某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中间责任,而非最终责任。现本案原告同时起诉动物饲养人刘某、第三人张乙,为简化诉讼,法院应当确认二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明确的是,被告张乙私自烧荒,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被告刘某家饲养的狗遇火跑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刘某饲养烈性犬,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合乎实际情况。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