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2日22时40分许,县交警队接到报警,森川林场通村路东侧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当日19时40分许,宋某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森川林场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摩托车前轮与事故地点碎石料接触后车辆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宋某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路面系水泥路面,道路呈东西走向,现场路面有大小不一的碎石块,路面无道路标线,道路平直。当日共有5辆石料车行经事故地点,但路面散落碎石成因无法查清。死者宋某的近亲属宋甲、宋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二赔偿主体之间应当承担按份责任,遗撒行为人的遗撒行为是损害的源头,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故遗撒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60%)。通过交警部门的调查,事发路段在2021年8月12日13时30分最早发现路面有散落碎石,至事发有6个多小时,至养护员知道路面有散落碎石近16个小时,该养护员就居住在林场,可见公路管理站对路面养护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于照管而未能及时尽到清理妨碍物、进行防护、警示的义务,且被告公路管理站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尽到了各项义务,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公路管理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0%)。受害人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6条规定障碍通行物造成损害,不仅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宋某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了驾驶过失外,原因之一是摩托车前轮与事故地点碎石料接触后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路面散落的碎石影响了宋某的正常通行,与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遗撒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碎石散落后,道路管理者还需要对路面养护尽到注意义务,如及时清理妨碍物,进行防护、警示等。本案被告公路管理站在路面散落碎石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遗撒物、警示他人注意路段障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