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邻居,其所建厂房毗邻被告李某所栽种的杨树,树龄达十年之久。2021年6月18日,因未可预见的恶劣大风天气,被告李某所栽种的杨树被大风刮倒,后砸倒了原告李某某的厂房,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厂房修理费40000元,并在庭审中主张预期损失、交通费等。被告李某主张其栽种杨树在先,原告建设厂房时其杨树已经十公分,杨树折断系因台风不可抗力所致,属于天灾。
三、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折断树木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树木享有受益的权利,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其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日常中对涉案的树木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亦未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对涉案树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考虑涉案杨树倾倒系由恶劣天气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被告作为农民对于恶劣天气的瞬时风速、破坏强度及防范常识超出了其一般的认知能力,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林木致害纠纷中,如何确认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257条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也即过失推定责任,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因负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即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免责,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因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必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剪、管护、砍伐,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