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2日下午,孟某到超市购物后行走在回家途中,突然被人行道上大雪压断的树枝砸伤,当日路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颈椎骨折等,后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康复。孟某因与涉案树木管理人就受伤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将涉案树木管理人、某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涉案树木管理人向孟某赔偿25万余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树木管理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以案说法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件事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气象部门已经对大雪天气进行播报预警,且政府部门提前发出通知,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故涉案树木管理人对于大雪天气可能引发的树木折断伤人事件是可以预见的,且其能够通过及时清理树木积雪、在有危险性的大树旁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来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涉案树木管理人作为涉案林木的管理者和养护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应对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政府部门通知及预警后,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仍冒雪出行,被林木砸伤,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涉案树木管理人的责任。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涉案树木管理人对孟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
关于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虽然涉案树木管理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但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某保险公司与涉案树木管理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保险公司亦未同意承担责任,故孟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