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户数据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24-03-14 09:02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基本案情

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蒂思公司)与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质网公司)均从事汽车投诉咨询类业务,奥蒂思公司运营的网站“汽车门网”复制、搬运车质网中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其运营的“汽车门网站”中展示使用,并且将历史信息作为新的投诉信息予以发布,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车质网公司以奥蒂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蒂思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搬运、虚构投诉信息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奥蒂思公司及其唯一自然人股东赵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5830元,其他费用74170元。

三、以案说法

车质网公司收集海量用户对各品牌汽车的投诉信息后,进行逐一审核、分析、整理、修改,并通过专业编辑最终按照统一格式在网站前端展示。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而是对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了特定格式和内容的加工整理。在此过程中,车质网公司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其基于此而获得的信息数据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车质网公司正是基于上述强大的数据加工和生成能力,才能与广大汽车厂商、汽车技术研发机构、服务机构等建立沟通机制,进而实现商务合作。同时,其大量数据收集能力也成为进一步增强汽车用户粘性、吸引新用户的基础。车质网公司因上述用户数据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奥蒂思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言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被诉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奥蒂思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奥蒂思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奥蒂思公司、赵朋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75830元、其他费用74170元。奥蒂思公司、赵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张若愚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