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运营商,管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珍分夺秒公司是“公众号助手”应用软件的开发商,该软件安装包下载过程中,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提交至珍分夺秒公司服务器。腾讯公司认为,珍分夺秒公司的“公众号助手”软件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并保存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及密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珍分夺秒公司立即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以案说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珍分夺秒公司通过使用近似商标、近似软件名称及宣传语等方式误导微信公众号平台用户下载其“公众号助手”软件多达2623.89万次。珍分夺秒公司通过“公众号助手”软件下载过程获取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上传至其服务器的行为,属于对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等数据进行收集、存储的行为,缺乏正当性,且不符合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珍分夺秒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构成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珍分夺秒公司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张若愚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