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
淘宝公司系淘宝网共同运营商。淘宝公司开发并投入市场运营的生意参谋(以下简称涉案数据产品),面向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帮助商家实时掌握相关类目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改善经营水平。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低价获取淘宝公司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是原告合法取得的劳动成果,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资产,淘宝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涉案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核心竞争利益所在,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对涉案数据产品已构成实质性替代,恶意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景公司辩称,淘宝公司的涉案数据产品私自抓取、公开使用淘宝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侵犯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以及商户的经营秘密,具有违法性;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系网络用户提供的用户信息,网络用户对于其提供的信息享有财产权,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三、以案说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是否正当;二、涉案数据产品所涉各相关主体的权利边界应如何划分,淘宝公司对于涉案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三、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淘宝公司已在网络上公示了淘宝隐私权政策。淘宝隐私权政策明确宣示了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经审查,涉案数据产品中可能涉及的用户信息种类均在淘宝隐私权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之内,未发现淘宝公司有违反其所宣示隐私权政策的用户信息收集、使用行为。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性。
网络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网络数据产品虽然表现为无形资源,但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随着其市场价值的日益凸显,网络数据产品自身也已成为了市场交易的对象,已实质性具备了商品的交换价值。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此外,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其能为开发者或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其所带来的竞争性财产权益,亦应当归开发者或经营者所享有。但是否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事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确定。因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如果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则意味着不特定多数人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限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个案审判中不宜确认网络运营者对于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所有权。
涉案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涉案数据产品能为淘宝公司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不加禁止,将挫伤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福祉。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恶意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美景公司自行公布的相关数据估算,美景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美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美景公司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淘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张若愚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