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以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视界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以案说法
涉案抖音平台上短视频的整体,及其与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组合而成的数据集合,是微播视界公司通过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实质性投资而形成的,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尽管单一短视频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用户昵称、用户头像等用户信息,虽属个人信息,但涉案的19000余用户个人信息系微播视界公司经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故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个人信息享有使用权。
创锐公司直接、大量抓取搬运涉案数据集合中的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刷宝APP使用,不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基于对涉案个人信息合法使用而形成的商业利益。同时,被诉行为还实质性替代了微播视界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的竞争性利益,并阻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张若愚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