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翁素芬因与被上诉人谢俊才及原审被告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50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其中,翁素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事实和理由为:本案中,翁素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杨时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浙江省居住登记凭证截图等欲以证明。因杭州市租房合同均是一年一签,因此翁素芬在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到期后便于2022年5月17日与房东签订新一轮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新的租房合同后,上一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丢失现已无法找到。但翁素芬曾因身份证过期于2022年2月28日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重新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常理而言,自然人的身份证如果过期,都会选择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翁素芬此举应当可辅助证明其至少应于2022年2月28日起即居住在杭州市,且至今亦居住在杭州市,杭州市应已成为其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综上所述,翁素芬实际已多年不在户籍所在地,而是在杭州市萧山区居住,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二审被上诉人谢俊才答辩称,不同意翁素芬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翁素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以维护谢俊才的合法权益。
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次,一年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最后,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本案中,翁素芬提交了《居住证明》《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浙江省居住登记凭证截图、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票截图、回单详情截图、应收房租详情截图等证据拟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翁素芬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23年4月27日前已连续居住杭州市萧山区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翁素芬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翁素芬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委××村××巷××号,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翁素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翁素芬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供稿:刘心如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