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参与分配构成虚假诉讼

2024-01-16 08:53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方某和其所经营的某雨衣厂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而产生系列诉讼。上述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该厂名下的工业房地产,但仍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在财产分配中,法院收到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要求方某及某雨衣厂支付劳动报酬。鉴于沈某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系其与方某、某雨衣厂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节点在法院财产分配期间,执行法官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职业敏感性,坚持规范执行,对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执行法官从税务机关调取某雨衣厂的税务申报信息,仔细核查该厂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采购单等材料,并传唤沈某到庭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沈某自2011年起担任该厂兼职会计,工资7200/年,因该厂效益逐年下降,自2017年以来未再给其发过工资,沈某承担的兼职工作也几近停滞。20221月,方某与沈某协商,提出可在该厂财产分配过程中为其补发工资,工资标准大幅提高至18000/年,按两年半进行计算。沈某予以默许并在3张工资清单上签字。随后,沈某在诉前调解阶段与方某、某雨衣厂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方某和案外人沈某恶意串通,以虚增高额工资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获取执行依据参与执行分配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对方某作出罚款2万元、对沈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三、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和案外人沈某恶意串通,以虚增高额工资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获取执行依据参与执行分配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用工双方恶意串通、虚增劳动报酬,经诉前调解后参与执行分配的虚假诉讼。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较为容易,当事人相互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较为隐蔽。司法确认过程中,要加强实质审查,对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或有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应通过传唤相关人员到庭接受询问、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仔细甄别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调解等情形。执行中,要加强主动审查,一方面注重对申请人参与分配资格的核实,另一方面严格审核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真实性,发挥财产线索调查、强制措施适用等机制优势,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提高审查质量。对于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社会震慑,打造诚信有序的诉讼环境。

供稿:史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