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

2024-01-27 18:22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基本案情

2013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生效。诉讼中,依开发公司痕迹鉴定申请,鉴定中心就施工合同加盖开发公司印章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2015年,开发公司以公章同一性鉴定应属文书而非痕迹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销鉴定,并以鉴定中心作出的撤销决定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三、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①依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文书司法鉴定中对印章印文的鉴定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而痕迹司法鉴定是运用痕迹学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即如当事人对文书中印章印文制作技术、工具和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等存在疑问时,应选择具有文书司法鉴定资质的结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人体、物体包括印文印章形成痕迹同一性产生怀疑时,应进行痕迹司法鉴定。就本案而言,诉争开发公司印章印文是否真实,其实质是对证明中印章印文痕迹与开发公司印章印文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而非对证明中印章的制作技术、工具、形成时间等的鉴定,故严格意义上而言,对证明中加盖印章进行痕迹司法鉴定更符合本案鉴定初衷。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原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本案鉴定中心出具的撤销决定只是表明撤销了原鉴定,而非新的鉴定,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裁定驳回开发公司再审申请。

供稿:赵烨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