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基本案情
2014年,沙某起诉开发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开发公司返还款项。开发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开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时,开发公司提出撤回反诉,沙某不同意。
三、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需以其他当事人同意为必要条件。②本案中,开发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但其他当事人对此申请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开发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定撤回起诉要件,法院不予准许,有关一审反诉请求,法院仍将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审理。
供稿:赵烨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