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建设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2024-07-22 19:38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系某房开公司开发,小区业主入住后,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房开公司收取停车费。2019年初,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成立并依法备案。同年10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小区物业服务由业主委员会接管。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系占用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通道和绿地修建而成,要求该房开公司将地面停车位交给自己管理使用,遭到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着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建设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场所建设的室外草地式停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二百七十五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案涉车位仍归业主共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归属的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的专有部分某房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车位的功能随之越来越重要,车位归属问题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一项具体制度,其所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加,亟待人民法院依法厘清小区业主、房开公司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定分止争,维护和谐。

供稿:王浩洋

审核:刘宇晖